1.基本原则
在就读期间(包括假期)因经济能力不足难以支付学费、食宿费的情况下在不违背学生身份、不背离留学目的的活动范围内
2.允许对象
作为本科大学或大专院校校长推荐的对象
具有留学(D-2)滞留资格、在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就读,并且已经完成了一年(2学期)以上修学课程的人员(不包括语言研修生)修完正规学位课程后正在撰写论文的人员(对于修完硕士或博士课程正在准备论文的人员,限于已经获得论文指导教授推荐,并仅在2年内允许其打工。硕士课程允许在修完正规课程后1年内打工,博士不能超过2年。)
3.允许范围
打工时间:学期中一周不超过20小时,打工场所不多于一处;
打工领域:与专业科目有密切关系的职业种类
社会一般观念上学生可从事的职业种类。但必须具备各个领域相关法令规定的资格
限制领域:基于产业机密保护原则,禁止在有必要限制就业的尖端产业和研究所等地打工;
《射倖行爲等规定及处罚特例法》第2条第1行第1号及同法施行令第1条之二等中规定的在“射倖行爲營業”场所打工的行为;(译者注:射幸行为营业即侥幸行为行业,例:彩票发行业、悬赏业等);
食品卫生法第21条第2行及同法施行令第7条第8号等中规定的“团乐酒店、游兴酒店”(即声色娱乐场所)等地的色情服务;
禁止在风俗营业规定相关法律第2条及同法施行令第2条等中规定的风俗营业中违反良好风俗的营业场所等地打工;
学院设立、运营及课外辅导相关法律第2条第1号,第4号及同法施行令第3条第1行、第12条第1行中规定的个人课外辅导行为及语言讲师;